湖南名牌产品基本条件及申报审定程序
发布时间:2009/4/14来源:湖南认证网作者:湖南认证网浏览:9939

湖南名牌产品基本条件及申报审定程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企业争创名牌产品,提高我省工业产品质量,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51号质量振兴纲要第十二条“实施名牌发展战略,振兴民族工业”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名牌产品是指我省工业产品中经过审定获得湖南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其基本条件:
一、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实物质量达到近年来国际先进水平;
二、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较高的市各占有率,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居前列,主要以年销售收入考核,具体指标要求另定;
三、技术性能先进,附加值高,出口创汇率高,效益好,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四、有较高的知名度,信誉度,适销对路,是用户和消费者满意的产品;
五、产品生产企业按照ISO9000系列标准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企业标准体系,计量检测体系,具有稳定提高产品质量的能力。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第三条 “实施名牌战略,争创名优产品”活动,是企业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根据自身条件和发展需要开展的以规划和达到名牌产品为主要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 各级政府要通过政策导向,支持和鼓励企业开展“实施名牌战略,争创名优产品”活动,表彰名牌,产品。

第二章 规划和申报程序


第五条 开展"实施名牌战略,争创各代产品"活动的企业,确信自己的产品在预定期限内能够达到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条件,可以将该产品申报列入湖南省创名牌产品规划。

第六条 湖南省创名牌产品规划为三年滚动规划和年度计划,三年滚动规划由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省产品归口部门分别编制行业和地方规划。每年编制一次。生产企业可在每年十二月初以前报送《湖南省创名牌(质量奖)产品规划项目申报表》(附件一)。

第七条 申报程序

申报企业按地域将《湖南省创名牌饭量奖》产品规划申报表》报送所在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签署意见,然后送产品归归口的省级主管部门。 第八条 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省有关产品归口部门负责对项目的初审,主要核实申报产品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表填写是否齐全、有效,是否符合产业政策、产品结构调整和发运方向以及要达到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实物质量指标的先进性、可靠性。

第九条 湖南省创名牌(质量奖)产品年度计划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实施。

第十条 申报注意事项
一、申报表必须严格按格式要求填写准确、齐全,创名牌产品要实现的目标应根据本企?quot实施名牌战略,争创名优产品"规划如实填写;
二、用进口散件、零部件组装的产品,单纯为军工配套的产品,未经加工制作的农、林和矿藏品,不属于本办法管理的范围,不得申报;
三、联合开发的产品,由产品的生产企业申报。


第三章 审定和审定机构

第十一条 列入"湖南省创名牌(质量奖)产品年度计划的产品,坚持以"创"为主的工作重点,经生产企业自查确认达到目标,可以申请名牌产品审定。

第十二条 企业对参加审定的产品必须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文件:
一、"湖南省名牌产品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二);
二、采用国际标准认定证书或标准水平认定证明;
三、省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检测报告;
四、用户评价意见;
五、产品市场(国内、国外)前景分析报告;
六、"湖南省名牌产品申请表"要求提供的其它附件。

第十三条 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省有关主管部门对企业报送的"湖南省名牌产品申请表"进行审核,主要是对申请表填写内容的完整、准确、可靠和有效性等方面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

第十四条 同一产品有多家企业申请时,可由省行业归口部门组织进行行评,优中选优,然后报审定委员会审定。产品归口部门不明确的,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协调后指定。

第十五条 湖南省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负责全省名牌产品的审定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第十六条 名牌产品每年审定一次。审定时,要坚持名牌产品基本条件和评审原则,宁缺勿滥。确保审定的科学性、权威性、公正性。

第十七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有关专家,参照湖南名牌产品的基本条件,评定湖南省产品质量奖并颁发证书、奖牌,有效期为三年。其申报程序与申报湖南名牌产品同步进行。
申报湖南名脾产品的,须先获得产品质量奖。


第四章 名牌产品的管狸

第十八条 对湖南省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产品,颁发名牌产品证书和奖牌,授予当年湖南名牌产品称号,并登报公布,向社会和用户推荐。

第十九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严负责监督检查湖南名牌产品的质量状况和名牌标志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湖南名牌产品有效期为三年,到期须重新申报审定。

第二十一条 获得湖南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责令该产品生产企业限期整改,暂停该产品使用名牌产品标志:
一、经质量监督部门抽查发现产品质量下降的;
二、用户反映产品质量不符合获奖标准,经查证属实的。

第二十二条 获得湖南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收回该产品生产企业湖南名牌产品证书,并通报全省:
一、经限期整改后,产品质量仍达不到获奖标准的;
二、在审定名牌产品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出现质量事故的;
四、转让、滥用湖南名牌产品标志的。

第五章 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获得湖南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其资金、能源、运输和技术引进、技术开发等方面应优先保证,从政策上重点扶持。

第二十四条 获湖南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生产企业可在该产品或产品包装上使用湖南名牌标志。

第二十五条 获湖南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在本省有重点工程建设和重大活动中为首先推荐产品。

第二十六条 获湖南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有功人员,享受省政府或省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